併購風潮持續,集團或金控持有子公司股權達百分之九十、持股期間超過一年,集團報稅可以在「盈虧互抵」之後,合併申報。財政部做出對企業有利的解釋,短漏報所得情節輕微仍可適用,情節輕微指的是,短漏報所得低於十萬元,或者不到所得總額的百分之五。(張雅惠報導)

「企業併購法」和「金控公司法」都有類似的規定,母公司和集團子公司可以用連結稅制申報,賺錢的公司,用賠錢的公司,當年度,彼此盈虧互抵,降低所得總額,可以少繳一點稅,甚至完全不用繳稅。國稅局最近碰到集團子公司雖然虧錢,但是因為這家虧錢的子公司短漏報所得,還能不能拿來盈虧互抵的爭議,財政部做出有利於企業的解釋,賦稅署副署長李慶華說,只要情節輕微,仍然可以盈虧互抵。

「如果你短漏報所得在十萬元以下,或者占全部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下,我們視為情節輕微;另一種情形是,雖然短漏報超過十萬,但未達二十萬,或者超過百分之五,但未達百分之十,只要在稽徵機查獲之前,就來自動補報,也可以視為情節輕微」

如果一家金控有四家子公司,子公司當年度所得分別是賺一百萬,賠一百五十萬,賺一百萬,賠兩百五十萬,運用連結稅制讓子公司盈虧互抵之後,當年度母公司是虧損兩百萬,只要當年度子公司都誠實申報所得,或者至少不要是情節重大的短漏報所得,母公司當年度不但不用繳稅,盈虧互抵之後虧損的兩百萬還可以留在未來十年妥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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