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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康世人台北15日電)美國政府以貪污所得理由申請沒收扁家在美房產,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表示,根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定」,類似狀況只要認定是犯罪所得,也可在對岸採取行動。
台灣過去有許多重大經濟罪犯或貪污罪犯逃往中國大陸,甚至還以犯罪所得在大陸投資,政府卻往往無法追緝,也無法在對岸追索、扣押犯罪所得;這次前立委何智輝行賄法官案爆發,也傳聞再度偷渡大陸。
劉德勳今天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例行記者會表示,兩岸去年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定」,就是為了共同合作打擊犯罪。但過去在打擊經濟罪犯上,「確實欠缺具體成果,需要加強,也希望未來能繼續努力,落實經濟罪犯遣返」。
他指出,根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定」第9條「罪贓所得」規定,雙方同意在不違反己方規定範圍內,就犯罪所得移交或變價移交事宜給予協助。
劉德勳說,只要我方罪犯藏匿在對岸且擁有犯罪所得投資的資產,經司法程序確定,就可透過這個平台採取行動(扣押犯罪所得),但前提是要司法確認屬於犯罪所得,這必須交由司法機關認定。9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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