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30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公布,抽錄15則電視購物廣告發現,高達13件請名人薦證,再檢視10位知名部落客的部落格,全曾為單一商品或店家作推薦;呼籲公平會稽查是否不實推薦。
消基會表示,日前測錄15則食品、化妝品的電視購物廣告,發現100%誇大不實。
鑑於近來薦證試廣告盛行,消基會檢視15則廣告及10個知名部落格發現,其中多達13件、占54%使用明星薦證。
消基會同時檢視10位知名部落客的部落格,包含「女王」、「貴婦奈奈的福態日記」、「艾瑪。隨處走走」、「魔鬼甄與天使嘉」、「西喜」、「Camay‧樂活誌」、「奶茶大小事」、「天使的咖啡屋」、「Wisely的拍拍照.寫寫字」及「輔大猴」。
消基會發現,這10位部落客都曾撰寫單一商品或為店家進行推薦;當中8位、占80%的部落客,告知為廠商撰寫試用文或約稿文。
消基會強調,立法院6月10日已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法,且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也定義,所謂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法律規定,業者違法,可罰5萬元以上、2500萬以下罰款,限期不改正者,並可處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連續罰。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消基會舉例,2007年藝人溫翠蘋代言竹炭內衣,因宣稱「燃燒代謝脂肪」、「排除體內積存的宿便毒素」等,成代言人開罰首例,被罰新台幣8萬元。
消基會並說,今年5月,公平法薦證相關修法未通過前,北縣衛生局也率先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開罰藝人方季惟,因其代言的酵素減肥食品,不但宣稱療效,還特意使人相信廣告內容,被罰4萬元。
此外,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去年也修正「廣告推薦與鑒定使用管理指南」(GuidesConcerningtheUseofEndorsementsandTestimonialsinAdvertising),其中規定,部落客若是收取酬勞或類似酬勞而撰寫見證文章,就視為產品宣傳,就必須揭露他們和廣告商之間的關係,若未依法揭露,最高可罰美元1.1億。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購買商品要重視成分與實際需求,勿單一相信薦證;並呼籲主管機關公平會正視薦證式廣告已普及現況,加強稽查,對違反者裁罰,以防不實廣告誤導消費者。99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