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法律扶助基金會十二日舉行成立六周年茶會,司法院長賴英照致詞期許法律人,要能幫助社會弱勢族群,有錢出錢,有力出力,讓正義更伸張、社會更公平。未來司法院將修正刑事訴訟法,讓強制辯護案件應指定辯護人的規定,適用到第三審,以加強人權保障;如果被告無資力聘請律師時,可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賴英照指出,以台灣地區近年所得分配情形來看,逐漸朝向M型化社會,民國九十七年台灣地區每人年平均所得雖有四十八萬二千多元,但就年收入最低的百分之廿的家庭來說,全戶(每戶約三人)每年平均可支配所得只有卅萬三千多元。

據估計,全台灣這類家庭約有一百五十三萬戶、四百六十萬人之多。這些人生活已經很困難,更不要說一旦遇到訴訟,要在拮据的家用中挪錢,聘請律師打官司,捍衛自己的權益,法扶基金會確有很大的發揮空間。

賴英照說,法扶成立六年來,共收到包括一般申請案、消債案件及檢警扶助案等廿九萬餘件的申請扶助案,平均每年四萬八千餘件。經法扶會審查後,決定准許法律扶助,超過十一萬件,另也提供超過十萬人次的法律諮詢服務,顯示人民對於法律扶助的需求十分殷切。參與扶助的律師人數,也從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六月卅日成立第一年的一千九百十九人,逐年增加今年的二千二百七十七人。

依現行刑訴法規定,被告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或被告因為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的陳述時,在一審地院和二審高院,必須有辯護人到庭,才能審判,一般稱為強制辯護案件,但三審最高法院的審判,卻不適用應指定辯護人的規定。

賴英照指出,法扶過去六年來,協助弱勢民眾保障權益的努力應予肯定,為強化人權保障,司法院決定修正刑訴法,明定強制辯護案上訴最高法院時,應有律師為被告辯護;被告如無資力聘請律師時,可請求法扶協助。將來法扶對於上訴最高法院的無資力被告,應可提供更多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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