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交通部觀光局向「出境航空旅客」收取機場服務費,指定各航空公司代收,代收的航空公司倘若逾期解繳機場服務費,觀光局竟然向航空公司收取月息高達15%的遲延利息,簡直是以地下錢莊的標準在對待為它「代收」服務費的航空公司。法院認為,按年息5%來計算,就算公平。

觀光局這種作法,連法院都看不下去,在觀光局與遠航為此種遲延利息的爭訟事件中,判決觀光局敗訴,法官認為「這種作法,當然是逾越發展觀光條例(母法)授權範圍,應屬無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指出,法院「當然不是」主張對遲延責任予以免除,但應就民法遲延責任規範來類推適用。因為這種責任,屬於金錢債權;金錢債權未經約定時,按年息5%來計算,當屬公允。

去年4月間,遠東航空公司經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重整,並定去年5月1日起至同年月28日止為債權申報期間。觀光局於是申報其重整債權總金額為1億54萬9,131元,其中本金債權為3,400萬餘元,遲延利息為6,654萬4,971元,其發生的原因為「代收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未依限期繳入指定帳戶。

遠航對觀光局所申報的本金債權部分沒有異議,可是遲延繳付利息也不過1年左右,遲延息竟然多達6,654萬餘元,著實嚇了一大跳。

遠航認為,觀光局依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子法),按日加計0.5%遲延利息,換算年息高達182.5%,已超過民法最高利率上限年息20%的規定,超過部分應屬無效。於是向台北地院提出異議,台北地院卻裁定,異議駁回。

由於觀光局是行政機關,且收取遲延利息所依據的機場服務費收費辦法,也屬於公法性質,遠航因而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利息債權不存在」的行政官司。法院判決,遠航這項遲延利息只要繳182萬3,146元(以5%計算年息)即可,超過的部分,債權都不存在。本件官司,觀光局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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