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撫卹法部分條文,將「過勞死」列入因公死亡項目之一,除依規定給卹外,加給十%一次撫卹金,但前提是服務機關須舉證。

修正後的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規定,將目前因公死亡撫卹的四種態樣,調整成較符實際的六種態樣,其中,新增「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除依規定給卹外,並加給十%一次撫卹金。

考試院認為,這是因為公務員長期加班工作過於勞累,猝發急性循環系統疾病以致死亡者,俗稱「過勞死」,若不是在執行職務時,或不是公差期間或在辦公場所死亡,致無法辦理因公死亡撫卹,出現不合理情形。

不過,考試院指出,「戮力職務,積勞過度」認定要件,將於施行細則中界定,其要件應包含,服務機關必須證明平時戮力執行職務具體事蹟,並得以年終考績,以資佐證;服務機關應舉證其職責繁重,足以使之積勞過度;死亡必須係因職務引起,兩者具因果關係。

曾引發爭議的公務人員自殺可獲病故撫卹條文,因國民黨籍立委江義雄反對,最後刪除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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