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十八條條文,並公布修正草案。

為配合業者對於存儲保稅倉庫貨物轉存物流中心實務運作需求,並放寬保稅倉庫貨物轉儲物流中心後可適用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無存倉期限之限制,因此將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條文,明確規範保稅貨物於保稅倉庫間轉儲者及保稅倉庫轉儲物流中心之保稅貨物再轉儲至保稅倉庫者,其存儲期限之起算日。

另外,為配合實務上海關公告訂有存儲期限之貨物,可能自物流中心轉儲保稅區,亦可能自保稅區轉儲物流中心,該等貨物存儲期限宜於條文明確規範,使海關得據以執行,因此將修正第二項,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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