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恆立南投縣12日電)公職選舉涉賄候選人,偵訊時坦承犯行與否,往往影響檢方的量刑;南投縣2名涉嫌買票的鎮民代表候選人,1人坦承犯行表示悔悟,1人犯後飾詞狡辯,結果量刑大不同。

南投地檢署1名檢察官,今天針對第19屆南投縣草屯鎮民代表選舉兩樁候選人涉嫌買票行賄案偵結起訴。

其中,涉嫌以每票新台幣500元現金向10餘名選民買票賄選被查獲的候選人,於偵查時坦承犯行表示悔悟,檢察官雖予以起訴,但未具體求刑,並建請法官從輕量刑。

另名涉嫌以價值約300元的茶葉禮盒向2名選民行賄遭查獲的候選人,偵查時不但矢口否認有行賄犯行,還辯稱受賄者在幫同選區另名候選人輔選,意圖卸責;不過,檢方查證後認為是飾卸之詞,並未採信。

對於這名候選人,檢察官以犯後飾詞卸責、毫無悔意等情,具體求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宣告褫奪公權4年。

南投地檢署表示,2名鎮民代表候選人,同樣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嫌,但前案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可依同法條第5項規定,減輕其刑。990712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小老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