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調查十家戲院發現,三D票價從新台幣三百到三百七十元不等,惟眼鏡損壞最高賠二千五百元、達票價三百一十元的八‧一倍;質疑業者未公告、未取得消費者認同即高額索賠已觸法。

消基會昨天召開「看電影弄壞三D眼鏡,消費者最高賠票價八倍!」記者會。

消基會副董事長蘇錦霞指出,阿凡達上映後,三D電影身歷其境效果造就高票房紀錄,暑假到來,娛樂效果強化的三D電影勢必吸引更多消費者觀賞;但消基會六月調查全台十家電影院發現,三D眼鏡損害賠償不合理。

消費者報導雜誌社發行人游開雄說,這十家戲院的三D電影票價在三百到三百七十元之間,比三百元以下的二D票價貴,同戲院二D及三D票價價差在四十到七十元之間。

其中,台北大直美麗華影城及台北信義威秀影城二D及三D票價分別為三百及三百七十元,價差即是七十元。

游開雄說,業者告知,三D票價較貴,與包含設備更新成本及眼鏡租借費用有關。

他並說,惟三D眼鏡損壞賠償要求卻各家不一,需要賠償的金額最低是高雄喜滿客夢時代影城及台北東南亞戲院電影廣場的兩百元,僅為其票價三百、三百廿元的○‧七倍、○‧六倍。

他強調,要求賠償最高的是台中新光影城的二千五百元,為票價三百一十元的八‧一倍。

另如台北國賓數位大戲院要求賠償六十美元(約新台幣二千元),達票價三百五十元的五‧七倍。台北大直美麗華影城要求賠償一千八百元,為票價三百七十元的四‧九倍;台北樂聲戲院要求賠償一千元,為票價三百卅元的三倍。

此外,除有業者沒有明確規範要賠償,也有業者明確告知不必賠償,例如台北信義威秀影城、桃園大江購物中心星橋國際影城。

游開雄質疑,業者應已從營運中回收相關成本,且眼鏡使用會折舊;索賠高達票價數倍,又未依消保法第十三、十四條規定明示、公告,也未取得消費者認同,恐已觸法;而業者本應提供看戲用具、設備,也不應將眼鏡租金計入票價。

【台北訊】消基會質疑戲院要求損壞三D眼鏡賠償達票價數倍已觸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說,損害賠償若違反平等互惠原則,為不當得利,消費者可申訴。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調查十家戲院發現,三D票價從新台幣三百到三百七十元不等,眼鏡損壞最高賠二千五百元、達票價三百一十元八‧一倍;質疑業者未依消保法第十三、十四條規定公告,也未取得消費者認同,即高額索賠,已觸法。

邱惠美說,消費者消費時,損及業者設備,並非不必賠償;但賠償內容必須符合消保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平等互惠原則。

以損及三D眼鏡被要求賠償達票價數倍,甚至達八倍為例,她說,若業者要求賠償購入原價,恐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因為用品會折舊,且業者大批購入,購價可能已享折扣;種種折損,都應扣除,若以原價要求賠償,將被視為不當得利。

但她也說,此類案情,每一案例情況不同,恐難以列入定型化契約規範中規定賠償內容;不過消費者若遇業者不當高額索賠,可向消保官申訴,保障消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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