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9日電)駐日外交官郭仲熙因認為妻子未盡義務,因此不給妻子家用。2人離婚後,前妻打官司討錢。最高法院今天判決郭仲熙必須給付約14.4萬美元及新台幣176萬元給前妻確定。

根據法院判決,康麗玲是民國96年10月與郭仲熙離婚後,向法院打官司討錢。康女主張,她與郭於88年2月間就簽立協議,約定同年3月起,平分男方收入,由她領奇數月薪資,郭則領偶數月薪資,年終獎金除第1年由妻子取得外,隔年起均由雙方平分。

但康女表示,郭僅在89年1月給付4萬美元,其餘契約內容皆未履行,打官司就是要郭給付88年到96年離婚前的費用。

郭仲熙則主張,康女簽協議後,卻對小孩不聞不問,也不需負擔分文,自己辛苦工作還需為雙親還債、負擔兒女生活費,康女未盡人妻義務,違背協議在先,協議自屬無效。

二審時,法官認為兩人當初簽協議書目的,就是為經營良好婚姻關係,且生活費分擔方式也符合民法規定,判康女勝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郭的上訴,全案定讞。9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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