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吳沛綺、賴又嘉台北9日電)宜蘭台鐵大里站3年前發生火車相撞,造成5死17傷慘劇,多名受害人因賠償金無法與台鐵達成協議,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台鐵和駕駛應連帶賠新台幣1300餘萬元。

民國96年6月15日,一列從台北樹林開往宜蘭蘇澳的電聯車,剛駛離宜蘭縣頭城大里站附近,遭誤闖紅燈的測試列車攔腰撞上,造成電聯車乘客5死17傷。

當時駕駛測試列車的黃林忠良,今年6月4日被最高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8個月確定,入監服刑。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陳姓乘客因事故導致脾臟、迴腸破裂出血,身上並多處骨折,還有血便、血尿等重傷。廖姓和李姓乘客身上也有多處骨折、挫傷。

台鐵雖已分別賠償傷者35萬至上百萬不等醫療費,但3人認為賠償金過少,因而與另1名李姓死者家屬,在業務過失致死的刑事二審判決時,另提附帶民事訴訟,向台鐵求償看護、醫療、勞動力喪失及精神撫慰金等金額。

高院合議庭審酌提告乘客求償項目,認為求償與台鐵已賠償項目沒有重複,認為求償有理,判決提出訴訟的傷者及死者家屬勝訴,由台鐵與肇事司機共同賠償。

合議庭判決,原任醫師的陳姓乘客,因事故切除脾臟,可獲賠醫療費、勞動力損失、精神撫慰金共252萬餘元;李姓死者配偶、女兒可獲賠喪葬費、撫慰金共947萬餘元;廖姓和李姓乘客也分別獲賠34萬及152萬元。全案可上訴。9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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