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709 17:43:1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6月5日起5年內,凡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車輛應徵之貨物稅,該車輛屬進口者,已繳納之貨物稅,經原納稅義務人同意,得由新領牌照登記人申請退還貨物稅。

國稅局說:所謂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係指備有輪椅升降設備及輪椅固定座等設備之特製車輛,用以協助身心障礙者或行動不變者之交通接送服務。

該局特別指出,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或進口車輛加裝設備作為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其納稅義務人依上揭規定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者,應檢具內政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之證明文件、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向原進口地關稅局提出申請。但原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同意將其申請退稅之權利移轉由新領牌照登記人申請退稅者,申請人除檢附前揭文件外,應另檢附原納稅義務人出具之退稅同意書。

訊息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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