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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指中心警察:「六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林左良很高興為您服務。」

接獲報案,抵達現場,台中市警察必須在8分29秒內完成。警方:「帶走,好,楊所長立即予以勸阻。」

警察局長邱豐光上任,成立快速反應打擊部隊,由偵查隊、警備隊、交通隊、派出所,跨單位組成,出動時間規定也是8分29秒。

六分局副分局長蔡慶星:「8分29秒是一個最基本,到達的時數。」記者:「滿分呢?」蔡慶星:「滿分應該是5分鐘。」

讓人好奇的是,為什麼偏偏是8分29秒?不是8分鐘或9分鐘一個整數呢?其實警政署本來就統一規定,員警獲報到場10分鐘,台中市將標準縮短到8分29秒,分局回應,這是上級單位根據交通狀況和地區特性,算出來的結果。

蔡慶星:「主任跟業務承辦人,他在現場等待處理員警,是不是在規定時間到達現場。」

台中市警方表示,計算方式他們不清楚,警政署在前年公佈出勤標準,台中市8分29秒只是基本要求,雖然不可能每件案子都一一算出時間,但上級單位會不定期偵測,超出規定時間,相關人員都可能受到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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