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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709 14:57:26)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有關私立學校教職員每月由學校從其薪資中撥繳之退撫儲金,是否需併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事宜?

  該局說明,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規定,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校長、教師、職員及學校法人之職員(該職員以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職員為限),其退撫儲金係按本(年功)薪加1倍以12%之費率撥繳,其中35%由教職員負擔,其每月應撥繳款項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條例業經行政院核定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請轄內扣繳義務人依法正確計算辦理教職員薪資所得之扣繳,俾免影響教職員之權益。

訊息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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