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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歲吳小姐認為臉上毛細孔太大,去年1月,到姐姐先前工作的美容診所,花3萬元買5次全臉飛梭雷射療程,做完第2次後,她認為下巴被灼傷,臉花了,不敢出門,還去看心理醫生,於是告上法院。
被告醫師雷志宏:「她這地方毛孔部分還有些凹洞,皮膚比較粗糙,第二次雷射,我們針對她的問題肌膚,做比較強的能量的加強,在第2次後就發現她皮膚的反應,有點過敏的反應。」
被告醫師雷志宏,示範當時的雷射過程,他說每一位患者,做完臉部雷射後,初期都會有紅腫現象,當時吳小姐在2月6日做完雷射之後,隔一週發現皮膚有灼傷現象,之後3個月內,醫師幫她做了10幾次美容修護課程,包括美白針劑注射和施打脈衝光,5月16日最後一次治療,下疤有一塊皮膚反黑,被告醫生說,之後吳小姐就拒絕再來治療。
雷志宏:「對客人來說,我們還是希望做到比較完善的服務,不曉得碰到什麼狀況,還是幫她做完全修復處理。」
今年4月,法官一審判決,認為吳小姐還要到其他醫院,進行6次美容療程,一次7千,共4萬2千元,其他醫院診斷,吳小姐下巴有2公分的疤痕,就算再去打雷射,也沒辦法回到原來的樣子,所以被告醫師,得再賠30萬元的精神賠償;但雷醫師認為,他有誠意合解,不過對方不願意,34萬2千元的賠償金超過合理的美容費用,提起上訴,一切交由法官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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