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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羈押法修正草案」,大幅鬆綁在押被告的管理,並把在押被告可享的權利法制化。未來遭羈押被告在看守所內可以閱讀自備的書籍、報紙,收聽廣播節目、看電視,也可以在指定時間、處所吸菸。草案並規定,看守所應該依照季節提供冷熱水讓被告沐浴。(張德厚報導)

羈押法自1947年施行至今,已經60多年沒有全面檢討修正。行政院長吳敦義在8日的院會中表示,受羈押的被告不是犯人,和已被定罪的受刑人不同,但現行的羈押法,卻把羈押人當作準受刑人處置,此次羈押法的修正,象徵台灣的司法人權又往前邁進一步。行政院發言人江啟臣轉述:『將被羈押人當作準受刑人來處置,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今天提出羈押法修正草案,大幅鬆綁在押被告的管理,只做秩序上、安全上的必要維護,讓被告人權獲得充分保障,象徵我國司法人權又往前邁進一步。』

本次修法的重點包括:遭羈押婦女可要求攜帶子女入所看守所,但子女以未滿一歲為限,並要先經過評估。入所檢查時,除非有事實足以認定其可能夾藏違禁物,否則不得有侵入性檢查。被告為女性時,則必須由女性進行檢查。被告的直系親屬、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喪亡時,得准在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回所。草案也增訂,被告得閱讀自備之書籍、報紙及收聽廣播、收看電視,經看守所核准,得持有私人的收音機及電視機。被告自備飲食、生活必需品;並得於指定時間、處所吸煙。看守所應依季節供應冷熱水,給被告沐浴,並得依其意願理剃髮鬚;除有特殊事由,應給予被告每日運動半小時至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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