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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自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即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但在之前的贈與,免稅額則為一百一十一萬元)。父母可運用每人每年二百二十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分年贈與現金給子女,作為購置財產準備金,以達到為子女置產之目的。

基隆市分局強調,父母以分年贈與現金予子女的方式,作為子女未來置產之資金,雖逐次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惟當子女運用該資金購置房地產或股票等財產時,仍須提出完整的付款流程及資金證明(亦即自受贈現金到購置財產時,資金均為未成年子女所有之證明),以證明確係以歷年受贈款項購置,否則即使持有免稅證明書,而無完整的資金證明文件,仍將被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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