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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一名盧姓男子,日前和鄰居發生停車糾紛,遭到對方手持鐵條、木棍打到頭破血流,但被害人出面指控,當時警方不僅沒有偵查動作,還要他決定控告對方什麼罪名;新莊分局解釋,因為員警到場時,雙方爭執結束,出手打人的一方並不能以現行犯逮捕,並沒有不主動偵查。

根據監視器畫面顯示,社區中庭裡,2名男子吵得不可開交,下一刻,身穿紅色上衣的男子跑回住處,再出現時旁邊已經多了一名友人,2人手持鐵條、木棍,二話不說就往對方狂毆猛打。

盧姓男子當時被打趴在地,腳指頭骨折、背部也是傷,8公分長的針縫疤痕仍在頭上清晰可見。他說,「第一個用鐵棍從後面(攻擊),第一個偷襲就是打我的頭部,所以我縫了8針(記者:還在暈嗎?),現在是比較好,但還是會不定時在暈。」

只不過因為停車糾紛,對方卻動手打人,令盧姓男子不明白的是,及時趕到現場的員警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偵辦?他在醫院躺了兩天,也不見員警來製作筆錄,反而要他先提告才能受理報案。「現行犯他不逮捕,也不製作筆錄,凶器也沒有蒐集,然後到七月六號我們要去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通通沒有!」

新莊分局副分局長陳良忍表示,「我們的員警有把木棍(凶器)查扣了,另外也調附近閱監視器、案發現場的監視器,我們員警也調了,但調閱監視器也要時間。」警方解釋,員警到場時,雙方爭執已結束,傷害案件原本就是告訴乃論,必須要由被害人提告,警方才能介入偵辦,過程並沒有瑕疵。(新聞來源:年代新聞記者程雅真、陳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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