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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新宇公司積欠台灣中油天然氣款案發現,新宇公司向中油採購天然氣,但中油卻沒有依照經濟部相關規定辦理,導致中油蒙受新台幣7億多元的鉅額損失,且當時的總經理潘文炎有重大違失,監察院今天(6日)通過彈劾潘文炎等3人。

監察委員陳永祥、高鳳仙調查新宇公司積欠台灣中油公司天然氣款案,結果發現中油前總經理潘文炎、天然氣事業部籌備處前召集人李正明、業務處燃氣購運組前組長廖惠貞,在任內蓄意訂定附約,修改中油與新宇公司的採購合約,讓新宇公司以合約總量,而不是實際購氣量做為氣價依據,違反經濟部的規定,造成中油3億8,820萬的差價損失;而且當新宇公司開始積欠天然氣款項時,潘文炎等3人也沒有依規定,向新宇公司積極催繳並終止合約,導致中油又蒙受3億3,345萬的損失,損失總計高達7億2,165萬餘元。

監委陳永祥說:『(原音)中油公司前總經理潘文炎、前天然氣事業部籌備處召集人李正明、前業務處燃氣購運組組長廖惠貞3個人,逕自同意該公司改採不符合天然氣價規定之優惠天然氣價,經濟重申適用要件後,也未依函示檢討妥處,以致中油公司蒙受高達新台幣7億2千餘萬元的鉅額損失。』

監委說,經濟部3次函釋中油,要求按規定辦理,簽訂附約後,經濟部又函釋,要求中油檢討妥適處理;但潘文炎等3人卻以各種理由拖延,造成中油損失逐步擴大。監察院認為潘文炎、李正明和廖惠貞違失重大,決定通過彈劾。

對於監察院的決定,潘文炎表示,之前就已經與監察院談過,尊重監察院的決定,但他認為,以當時的時空環境背景,當時的做法並沒有錯。而台灣中油公司則表示「尊重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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