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刑事被告的權益保障,建構現代刑事矯治對策藍圖,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法務部所提「羈押法」修正草案,保障受羈押的被告應享有個公民權、政治與經濟權利、使用文化資源的權利等基本人權,未來被告原則上可以自備飲食、衣類、寢具及生活必需品,並得於指定時間、處所吸煙。
法務部表示,受羈押的被告,與受刑人身分不同,仍應享有公民權、政治與經濟權利、使用文化資源的權利、自由發展人格權、資訊權、隱私權、名譽權、信仰權等基本人權;且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給予羈押被告在看守所的處遇,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並考量「羈押法」自民國36年6月10日施行迄今,已60餘年未全面檢討修正,多有未盡合宜之處,因此擬具「羈押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受羈押被告不是犯人,和已被定罪的受刑人不同,現行羈押法將尚未進入行刑階段的刑事被告準用監獄行刑法,無疑是將被羈押人當作準受刑人來處置,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法務部指出,此法案修正內容要點包括:明定被告入所檢查、婦女請求攜帶幼子、通知親屬及辯護人等之規定;看守所對被告之戒護及檢查方式、戒具之使用方式、被告返家探視、被告於所內之作業等規定;除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者外,被告得閱讀自備之書籍、報紙及收聽廣播節目、收看電視。
此法案修正要點還包括:被告原則得自備飲食、衣類、寢具及生活必需品;並得於指定時間、處所吸煙;看守所應掌握被告身心狀況;應依季節供應冷熱水,令其沐浴,並得依其意願理剃髮鬚;除有特殊事由,應給予被告每日運動半小時至1小時;看守所得拒絕請求接見被告之要件;被告接見應監看並錄影、錄音紀錄;被告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訊;被告與辯護人接見之規定。
此法案修正要點也包括: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並訂定懲罰方式、行為考核及意見陳述等規定;被告得對看守所所為涉及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提出申訴、再申訴及聲明異議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