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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7日電)台北縣三重市1戶地主瀕死之際與過世後,同居人兒子擅自為他解約定存,偽造支票提款支付醫療喪葬費。法院一審判無罪,但二審認為遺產未經繼承人同意,不得擅自處理,改判有罪。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中基建設董事長陳國明父親陳得源於民國90年12月26日陷入昏迷並於30日過世,陳得源同居人的兒子羅文祥在陳得源死亡前後,擅自拿陳的存摺、印章為陳得源辦理定存解約,並偽造支票提領陳得源帳戶款項上百萬元,遭陳得源4名親生女兒提告。

全案一審時,羅文祥向法官表示,陳得源死前曾指示,日後由他代為處理定存款項等財產,他才會在替陳得源墊付醫藥、看護、購買相關物品及喪葬費用後,想到用陳得源定存解約的方式歸墊。法官採信他的辯詞,判他無罪。

案件上訴到高院後,合議庭認為陳得源送醫到死前,已意識不清,根本無法指示財產處理;且羅文祥動支款項,也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改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刑他1年7月。但法官審酌他付出心力照顧陳得源,給予緩刑3年,並要被告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萬元。全案可上訴。

此外,陳得源過世前,被人發現用假買賣、真贈與的方式,將土地所有權移轉他人,幫助兒子陳國明逃稅3300餘萬元。陳國明也遭高院依違反稅捐稽徵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此部分也可上訴。9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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