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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布實施簡化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申請退還貨物稅作業規定,關稅總局表示,進口前述復康巴士或進口車輛加裝設備作為復康巴士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原進口地關稅局提出申請。
關稅總局表示,依據九十八年六月三日增訂之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二規定,該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汽車應徵之貨物稅。為因應該一條例規定,海關已報經財政部·並於今年六月十七日明定進口前述復康巴士或進口車輛加裝設備作為復康巴士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進口地關稅局提出申請:一、內政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之證明文件。二、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三、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
但原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同意將其申請退稅之權利移轉由新領牌照登記人申請退稅者,該新領牌照登記人申請時除檢附前述文件外,應另檢附原納稅義務人出具之退稅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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