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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日電)陳姓男子將汽車送到保養廠更換電瓶後,開回住家停放,車子竟起火燃燒。陳男向保養廠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起火是維修疏失,判保養廠應賠償新台幣13萬元。
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於民國96年10月間,將車子開到汐止的七和實業公司保養。陳男向合議庭主張,維修人員幫他更換電瓶後,他在當天下午將汽車開回,停放在住家樓下防火巷,1小時後竟接獲鄰居通知汽車自行起火,經消防隊滅火後,車頭嚴重燒燬。
判決書指出,經委託汽車消保會鑑定,發現起火原因在於更換電瓶時,維修人員未將接頭裝牢,導致汽車行駛間產生火花,引發發電機電線燃燒起火。陳男因而向保養廠提告,主張汽車已燒燬不堪使用,提出汽車折舊價值、鑑定費等金額,求償59萬元。
法院一審時,合議庭認為,陳男無法提出汽車已完全燒燬證明,但認定保養廠維修人員有疏失,導致車頭燒燬,判保養廠應賠陳男汽車更新零件費13萬3694元。案件上訴到高院後,合議庭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9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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