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找人推薦代言人一籮筐,明星、名人、素人、疑似醫護人員等應有盡有,最近消基會發現委託部落客以寫推薦文方式,「假體驗之名,行推薦之實」,其中有2成部落客未註明產品為業者提供的試用品。不過消基會認為,部落客應該仿美國納入「薦證式廣告」的行為規範,負起推薦商品的連帶責任。

有越來多人購物前會先參考網路上的推文,消基會調查網路上10位知名部落客,包括女王、貴婦奈奈、魔鬼甄與天使嘉等,都曾經推薦過「單一」商品或店家,不過這些通常都會註明廠商合作文章、廣告區、試吃試用等。另外,西喜在部落格上則是明顯拒絕廠商試用文。

消基會就引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條文,在2009年修正廣告推薦與鑒定使用管理指南中,認為部落客推薦即為「薦證式廣告」,若是收取酬勞而撰寫見證文章,就視為產品宣傳,因此必須告知與廣告商的關係,最高可罰1.1億美金(約35億3千3百20萬)。

由於部落客撰寫試用文風氣日漸興盛,成為另類的廣告天地,由台灣至今尚無法律約束,因此為了避免誤導消費者,網路推薦文應視同薦證,需負起薦證人責任,如有違法也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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