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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97年間因不滿就讀國中的女友另有新歡,利用談判時性侵少女,再找友人共同強拍少女裸照,導致被害人身心嚴重受創,林姓男子二審遭判刑8年,且須賠償被害少女60萬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20歲)97年間因不滿女友與國中班上男同學另譜戀曲,因此找女友至賓館談判,威脅少女表示若不與他發生性關係,將找男同學報復,少女因心生恐懼而就範。

可惡的是,林男得逞後又對被害少女拳腳相向,再找來友人翁姓男子一同強拍少女裸照,威脅少女不得張揚,導致被害人身心都受到極大衝擊,甚至出現自殘行為,必須接受心理輔導。

林男一審被判刑12年,二審改判8年,現正上訴三審。民事部分,被害少女父母原求償200萬元,法官審酌林男為單親家庭,母親另有2名女兒要撫養,判決林男須與父母連帶賠償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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