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天將公布兩岸海運及空運協議稅收互免辦法,落實讓參與直航的航運與航空公司互免營業稅與所得稅的規定,並追溯自兩項協議簽署日生效,已繳稅款可退稅。

財政部說,兩岸海運事業在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後、兩岸空運事業於九十八年六月廿五日以後從事兩岸海、空運直航取得的運輸收入及所得,都可於對岸適用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的規定。如果在期間已經繳納稅款,可以在繳納稅款起五年內辦理退稅。

財政部表示,互免稅捐規定可有效解決台灣航空公司在大陸地區營運所面臨的雙重課稅及資金積壓於大陸無法匯回問題,並降低台灣海運及空運業者營運成本,減少租稅課徵的不確定性,增加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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