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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30日電)財政部明天公布兩岸海運及空運協議稅收互免辦法,落實讓參與直航的航運與航空公司互免營業稅與所得稅的規定,並追溯自兩項協議簽署日生效,已繳稅款可退稅。
財政部說,兩岸海運事業在97年12月15日以後、兩岸空運事業於98年6月25日以後從事兩岸海、空運直航取得的運輸收入及所得,都可於對岸適用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的規定。如果在期間已經繳納稅款,可以在繳納稅款起5年內辦理退稅。
財政部表示,為促進兩岸經貿交流,兩岸分別在97年12月與98年6月簽署「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雙方同意對航運及航空公司參與兩岸船舶及航空運輸,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及所得,相互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解決兩岸船舶運送業及民用航空運輸業所面臨的雙重課稅問題。
不過,執行稅收互免的法源「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之1並未立即修正,在兩岸條例修法前,直航的空運與海運業者互免稅收無法施行,導致台灣業者所得無法取得大陸完稅證明,所得無法匯回台灣。
執行稅收互免的法源「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之1,在今年6月15日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6月18日施行。財政部也將在明天公布「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讓兩岸稅收互免法令更加完備。
財政部表示,互免稅捐規定可有效解決台灣航空公司在大陸地區營運所面臨的雙重課稅及資金積壓於大陸無法匯回問題,並降低台灣海運及空運業者營運成本,減少租稅課徵的不確定性,增加國際競爭力。9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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