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623 18:41:08) 行政院為推動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直轄市,配套提出公共債務法修正案送立法院審查,期間財政部召開多次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專家學者座談、研修會議,行政院亦召開7次審查會議,及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開3次審查會議,始完成修正案之審議。
本次公共債務法之修正,其中中央政府每年度舉債之限額(即流量),以及累積債務餘額之限額(即存量),均與現制相同,未作修正。至地方政府每年之流量亦維持現制未作修正。惟為因應改制直轄市之需要,及為解決目前公共債務法實際執行所發生問題,需配套修正其存量之規範,理由如下:
一、直轄市部分:
目前公共債務法僅規定臺北市及高雄市之存量債限,分別占前3年GNP平均數之3.6%及1.8%,本(99)年12月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直轄市後,將有台北市、台北縣、台中縣市、台南縣市、高雄市縣5直轄市,暨桃園縣將取得準直轄市位階,則新改制4直轄市及1準直轄市將面臨無債限可資適用問題。如仍按各市採不同比率之分級管制規定,恐產生不公平性問題及衍生政治性爭議,茲為兼顧現行債限規定及區域均衡發展,爰就直轄市之存量債限劃一規定,以台北市及高雄市現制占前3年GNP平均數3.6%及1.8%予以換算,約當各市歲出250%,訂為個別直轄市存量債限。
二、縣市部分:
現制個別縣(市)之存量限額管制為其歲出之45%,所有23縣市總體存量之限額為占前3年GNP平均數之2%。惟實際執行產生下述問題:
1.在個別縣(市)均符合債限之狀況下,但縣(市)總體存量已超過債限,無法責成23縣(市)配合改正,致總體債限之規定無法執行。
2.由於年度之歲出可包含以前年度保留數,恐有縣(市)藉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之增加,而擴張歲出基準,進而擴大舉債規模。
為解決現行實務之問題,修正縣(市)債限,以現制存量債限規模歲出(含以前年度保留數)45%,改按當年度歲出(不含以前年度保留數)換算約當70%,訂為個別縣(市)存量債限,不再以前述之2%為總體之限額。
三、鄉(鎮、市)部分:
現制鄉(鎮、市) 存量債限管制與縣(市)相同,總體存量債限占前3年GNP平均數0.2%,並另規定歲出25%為個別鄉(鎮、市)之存量債限管制,在執行上與縣(市)產生相同問題,且鄉(鎮、市)個數達319個,管制困難度更高於縣(市) ,總體債限難以遵循。本次亦修正為按當年度歲出之比率管制存量債限,即不含以前年度保留數,其計算基準雖予縮小,惟比率維持為25%不變,係因目前鄉(鎮、市)舉借不多,且縣(市) 改制或合併改制直轄市後,鄉(鎮、市)將區級化,其資產及債務將由新直轄市承受,爰不提高鄉(鎮、市)個別存量債限。
四、歲出比率為債限管制基準之理由:
至本次修法在地方存量債限以歲出比率劃一標準修正,亦曾將「自有財源」取代歲出列入考慮,但基於地方財源包括稅課收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稅外收入及一般補助收入,在地方財務收入受景氣及發展狀況存有懸殊差異,該差異尚須透過統籌分配稅款、補助款之分配加以平衡,以確保其自有財源至少6、7成比率,俾維自主運作。若按自有財源作為債限管制基礎,除台北市、台北縣、台中縣市、台南縣市、金門縣及連江縣尚有舉債空間外,將有四分之三縣市已無舉債空間,不符地方施政之需,未臻合理。又目前我國並無地方GNP、GDP統計資料作為管制計算基礎,是以在無其他可行之替代管制基礎下,仍維持按歲出為標準。
中央為落實地方債務之監督,除視地方債務狀況有不得舉債或停止舉債之規定外,考量維持地方財政健全,另在公共債務法修正案中,建構強制還本、債務預警及債務資訊透明化之制度。各級地方政府應本財政自我負責精神,及時採取改正措施。對於違反規定之各級政府並明定應予減少或停撥補助款、或將首長移付懲戒。
綜觀財政部此次推動公共債務法之修法,完全是為配合行政院推動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直轄市,在賦予該等直轄市肩負起帶動區域發展責任,及行政區劃調整後,地方面臨之財政及債限等,必然需依其行政位階調整狀況重新檢討。而在幾經參酌中央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協商獲致共識及學者專家意見後,予以通盤檢討修正,預期修法後,除合理賦予升格地方自治團體合宜治理能量及讓地方舉債管理更合時合宜外,同時將在相關機關包括民意機關、審計機關暨監察院及全民監督下,必然受到更嚴格之監督,對於政府努力維繫財政穩健、積極開拓財源,減少不必要支出,減緩債務之累積,實應需要社會的支持,更利政務順利推動。
訊息來源:國庫署